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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车管所办理年检,车辆如有违章记录,须先接受处理才可通过年检———对于这种“规则”,车主们早已习以为常。然而,武汉车主黄先生因未处理违章而被车管所拒绝年检后,将车管所告上了法庭,并且告赢了。
这事看上去挺新鲜,其中的法理却并不复杂:根据公安部制定的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,车辆年检之前,车主须将车辆的违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,否则不予年检。各地车管所就是根本这个规定,将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捆绑在一起。但是,按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规定,车辆年检只需车主提供行驶证、交强险等材料,只要车辆性能没有问题,就应该发给检验合格标志,不得附加其他条件。
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由公安部制定,属于部门规章;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,属于上位法。当两者发生冲突,显然应以上位法为准。换言之,车管所验车时要求车主须先接受违章处理,这个要求不合法;车管所因此拒绝给车辆年检,这种行为不合法。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,一码归一码,车管所“捆绑”之举是越权行为。
车辆违章,车主理应及时进行处理,这是车主的法律义务。现实中,确有一些车主拖着不办,该交的罚款迟迟不上交,这事让有关部门很头疼。将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捆绑在一起,以此强制车主处理违章,履行法律义务,从结果上看是正义的,也行之有效。但是,政府部门“法无授权不可为”,“捆绑”之举没有法律依据,结果正义但程序不正义,方式、途径不合法,因此,无论结果怎样正义也不可为,结果正义并不能成为违法的“挡箭牌”,更不能为了方便管理就违法,这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。
实际上,黄先生并不是第一个状告车管所的车主:2010年2月,武汉的陈先生基于同样原因告赢了车管所;2009年6月,山东的郭先生在同样性质的官司中胜诉;在更早的2005年7月,广州的谭先生也告赢了车管所。虽然车管所屡屡成为被告并屡屡败诉,但是将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捆绑在一起的做法并没有改变。这其实不能完全怪责车管所,因为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中的相关条款并没有修改,他们只是选择性地“照章办事”罢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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